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昌邑市人,务农,住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2017年7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潍坊高新区**路**路路口处,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人员简介、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崇胜
2020年2月1日
附项: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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