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现住址为莱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228国道由东向西行至G228国道2087KM+813M(**街道**路口东)处,与付某某发生碰压,与卢某某发生碰撞,后姜某某车又与交通设施、树木、房屋、线杆等设施发生碰压,造成姜某某车损,致姜某某受伤、卢某某受伤,致付某某死亡。2020年7月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胸腹部损伤死亡。2020年12月4日,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定为重伤一级。2020年8月2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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