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薛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薛某某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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