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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金融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号**室。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队**号,暂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望江县**镇**村**号。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转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桥**号。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3日、9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姚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区**镇**公路**弄**号**室生产假冒BURBERRY、MONCLER、GIVECHUY、GUCCI、ARMANI、PRADA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并对外销售售,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生产管理,被告人余某某负责采购辅料,被告人金某甲负责电脑打版,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质量检查,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7,750元。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制假窝点查获206件假冒GUCCI品牌的体恤衫、31件假冒BURBERRY品牌的体恤衫,被告人金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服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BURBERRY品牌体恤衫价值人民币47,600元,假冒GUCCI品牌体恤衫价值人民币11,330元。

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金某甲、徐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区生产假冒GUCCI、PRADA、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并对外销售。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区**镇**公路**弄**号**室查获一制假窝点,扣押电脑主机、商标样板、拉链头、送(销)货单等物品。其中,送(销)货单详细记录了假冒注册商标服饰的销售价格和金额。

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物品清单、证据材料摄制提取单证实,2018年5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588弄69号502室进行检查,查获GUCCI、BURBERRY等品牌服饰200余件,PRADA、BURBERRY等品牌领标、布标1800余个。

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证实,GUCCI、PRADA、BURBERRY、MONCLER、GIVECHUY、ARMANI等商标均已在我国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经鉴定,被查获的GUCCI和BURBERRY品牌服饰均为假货。其中,BURBERRY品牌体恤衫价值人民币47,600元。

5.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五名被告人到案等情况。

6.户籍资料、行政处罚表证实,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金某甲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金某甲、徐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永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电话:1865851****)、王某某(电话:1851635****)、余某某(电话:1825562****)、金某甲(电话:1592192****)、徐某某(电话:1376411****)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五册、证据材料五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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