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弄**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姚某甲、胡某某、吴某某、姚某乙、吴某甲、刘某某等21人投注“六合彩”。姚某某将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情况汇总后,一部分上报至刘某甲、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上家处,其收取投注金额百分之一的水费;另一部分投注到赌博网站上,赚取倍率差。
至案发时,姚某某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8779203.78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7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流水清单、银行转账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姚某甲、胡某某、吴某某、姚某乙、吴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吴某、吴某乙、吴某丙、甘某某、吴某丁、吴某戊、张某某、徐某、姚某丙、叶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刘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8779203.78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77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妫
检察官助理:胡芳琴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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