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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姚某某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借款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从平安银行、包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及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共骗得贷款110余万元。被告人姚某某按月还款至2018年7至9月间,后逃匿,由被害人继续偿还贷款本息。经查询,姚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所骗贷款被姚某某转账给他人或个人使用。涉案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贷款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蓉蓉

书 记 员:俞凯波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东城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共八册;

3. 换押证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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