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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姚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邓州市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邓州市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虎、姚德厉、姚某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姚某虎、姚某历、姚某强三人在未取得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合谋在邓州市湍河屈湾村河段内非法采砂,对外出售26726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德厉、姚某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虎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虎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强、姚某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虎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历、姚某强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夏布云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虎等三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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