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姚某某,小名“小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湾**组**号,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湾**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辆伙同喻某某(在逃)多次窜至麻城城区及龟山镇、木子店镇、宋埠镇、歧亭镇等乡镇,采用投喂含有毒药的肉骨或弓弩发射毒镖的方式毒杀并盗窃家养狗和宠物狗11条,喻某某销赃后分给姚某某1600元。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的11只家犬价值共423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鼓楼望城岗村富家垸子城东中心小学草莓大棚处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某某黄色家犬1只。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杜鹃大道关厢社区安置小区90号杜鹃大道中度石化旁巷子内,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犬2只(一黑一白)。
3、2019年11月中旬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鼓楼杜鹃社区富家垸子集散中心附近,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黑色家犬1只。
4、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歧亭镇刘庙村宋埠与歧亭之间106国道旁,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严某某黑色家犬1只。
5、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京九大道湖北省建元食品有限公司附近,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黑色家犬1只。
6、2019年11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南湖玫瑰湾小区与菜场之间巷子口,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淡黄色家犬1只。
7、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歧亭镇山村十组四屋垸106国道歧亭镇卫生院旁,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汪某某棕黄色家犬1只。
8、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龟山镇月形塘村街面风景区红色旅游线(麻城市到木子店段)旁,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熊某某黄色家犬1只。
9、2019年11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宋埠镇银联大道106国道宋埠镇街道“老江副食”门口,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江某某白色家犬1只。
10、2019年11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喻某某(在逃)驾车窜至麻城市公园一号与公园城上城交叉十字路口靠孝感乡公园侧,采用秘密投毒盗杀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金黄色家犬1只。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等11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毒杀和偷盗他人饲养的家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3月18日
附:
1、姚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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