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巨某某**村**号,现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它到场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因被害人丁某某欠其100元钱未还,心生怨恨,遂与刘某某商定将丁某某摩托车推走以抵债,7时许,姚、刘二人来到丁某某借宿的宋某某家中,拧开院门后进入室内,趁丁某某熟睡,将其身边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并将其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盗走,后以4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钱款被二人挥霍。经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并返还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无前科,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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