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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未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中学围墙东侧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黑色小数点牌电动车盗走。

2. 2019年5月18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中学门口西侧**教育一楼门前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紫色柯酷牌电动车盗走。

3. 2019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号后门将被害人洪某某的一辆灰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

4. 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中学(西区)教师公寓楼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粉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5. 2019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小区后门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深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 鉴定意见。

6. 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戎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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