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来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商一街,通过翻墙、爬窗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窃得一瓶洗发水、一瓶防脱育发液、一瓶蚊虫叮咬药液等生活物品。同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又来到武冈市商一街,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窃得400余元现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华为手机、六瓶护肤品、一个充电宝、两包蓝芙蓉王香烟和一包儿童口罩等物品。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海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扣押、提取、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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