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4********,汉族,文盲,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撬门入院方式进入其家中,后将被害人王某某院中一个不锈钢压水井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各一份;6、被盗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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