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户籍所在地郎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7月、2016年4月和2017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13日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行政村**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抓获,次日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1月28日被押解至郎溪看守所,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郎某某**镇**组**号(户籍所在地郎某某**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郎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邀集苏某某、谢某某在自己的鸭棚里开设赌场,并让苏某某准备资金无偿借给参赌人员作为赌资,以维持赌场运营。因苏某某没有资金,就叫其朋友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资金,并口头约定赌场结束后进行利润分成。自2019年11月8日到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谢某某在郎某某飞鲤镇**村**组李某甲的养鸭棚内开设赌场,免费提供餐饮、香烟,纠集他人以“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9087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7万余维持赌场运营。被告人谢某某自2019年11月27日参与开设赌场,至2020年1月2日案发,共抽头渔利34440元,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工具麻将筒子牌40张、骰子2只、纸盒一个等物质;
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赌场收支、借款、还款情况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郎某某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苏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王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欣
检察官助理:朱传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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