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3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县,户籍地贵州省********州****县,住福建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明溪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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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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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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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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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 实 |
2020年8月27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县综合市场小吃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临****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关往**县**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线与**大道交汇红绿灯路口处,与晏某某驾驶的闽G****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晏某某报警后,交通民警接警后即到达事故现场,姚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发生事故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9㎎/100ml。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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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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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明某某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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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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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黄怀忠
2020年11月3日 |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联系方式136********。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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