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起 诉 书

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豫RXXX小型汽车从淅川县金河镇湿地宾馆往西湾村方向行驶,行至福森志远学校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昊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