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坪**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号**栋**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智慧,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从海南省**工作人员吴某某处获得其“**”的账号之后,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二楼、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三楼,其海南**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接受他人的要求,多次私自使用吴某某的账号篡改**信息,将找其办理假**证的人的证件照片、电话号码和身份信息,替换掉原先系统中真实**证中对应的相关信息,然后将**证电子版拿到海口市南大桥下制作假**证,将伪造的假**证以1.3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梁某某等人共计8张,获利人民币14.2万元,案发前,退还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五**栋**房抓获姚某某。从姚某某处缴获假**证4张、银行卡二张、电脑主机四台、平板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体机二台;从欧阳某某处缴获业务凭证一张、平板电脑一个、手机五部、银行卡二十二张、转账回单三张、收据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清单、微信支付明细、账号操作记录、医院报告检验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唐某某、梁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姚某某属怀孕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口市**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519******;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物品现全部存放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