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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3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CKM089/苏CF3M5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长城镇前王庄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向东转弯的白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白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邳州市**镇**村;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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