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益阳市资阳区**组**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2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9月14日减刑释放。因盗窃,2019年10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2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家住资阳区**小区**栋**楼。因盗窃,2019年10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5日后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骨科医院北侧被害人周某某仓库盗窃10个旧电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旧电机价值共计2179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文某某、姚某甲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旧电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姚某甲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姚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告人文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告人文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姚某甲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现监视居住在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资阳区**小区**栋**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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