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9********,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7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7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92********,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7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张某甲、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4日21时许,姚某甲因被洪某在玉屏县"***酒店"门口殴打,便怀恨在心,后姚某甲电话联系舒某某叫其拿刀来玉屏,舒某某从家中拿了两把刀子与某某某赶到玉屏后,与姚某甲、张某甲一起去"***酒店"找洪权,在"***酒店"下车后,舒某某将刀子拿给姚某甲,姚某甲拿到刀子后自己拿了一把长刀,将另外一把短刀拿给张某甲,后姚某甲、张某甲两人持刀到"***酒店"四楼的"***娱乐会所"大厅的收银台处,姚某甲要求工作人员将洪某喊出来,在被告知洪某已没有在KTV上班后,姚某甲便认为工作人员维护洪某,姚某甲用手推倒收银台电脑显示器,持刀进入收银台将杨某甲头部砍伤,后该会所的老板杨某乙等人赶到,杨某乙从姚某甲手中抢过刀具,用抢来的刀朝姚某甲右手肘处连砍三刀,**被会所**严某某抢走,**该会所**刘艳武又到该会所的水吧拿了三把水果刀进入收银台内,准备砍姚某甲,杨某乙被严某某拦住,姚某甲见杨某乙等人手中拿有刀子,姚某甲便从张某甲手中拿过刀具朝严某某杀过去,致使严某某胸部受伤。随即杨某乙持刀砍伤姚某甲的头部、张某甲的头部,刘艳武持刀刺伤姚某甲的腿部、臀部,该会所的**张华持凳子将姚某甲打倒在地上。后经鉴定严某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甲左手、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姚某甲与被害人严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5把、东洋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材料、谅解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杨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姚某甲、张某甲、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娱乐会所前台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张某甲、舒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姚某甲具有主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情节;张某甲具有累犯、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舒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1年4个月,张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舒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3月26日
附:
1.3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刀具6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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