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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姆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4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姆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冕宁县公安局泽远派出所于2019年10月3日在进行“一标三实”信息采集过程中,在被告人姆某某家院坝南侧一杂物间内查获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该枪支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253号)鉴定书鉴定,该枪支系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该枪支系被告人姆某某于十多年前存放于家中自用。被告人姆某某自2015年春节以来患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用点头的方式承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姆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姆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能用点头的方式承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彦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姆某某现被取保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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