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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开发区**村。因交通肇事嫌疑,2014年1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1日21时9分许,杨某某驾驶鲁******轿车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饶县张庄村附近辛河路93公里+200米附近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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