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开发区**村。因交通肇事嫌疑,2014年1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1日21时9分许,杨某某驾驶鲁******轿车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饶县张庄村附近辛河路93公里+200米附近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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