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77********,单位地址天津港保税区**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21223****。
被告人朴光淑,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70********,朝鲜族,初中文化,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乡**村**组,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朴光淑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被告人朴光淑作为该公司业务经理,在明知出口硅铁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以伪报品名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硅铁14票共计3939.195吨。
2018年6月27日,朴光淑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朴光淑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采取伪报方式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光淑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璟昱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朴光淑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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