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198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车仁乡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江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24日被江孜县公安局车仁乡派出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喀则市江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多某某醉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藏D****号,同乘妻子普某某,前往**乡途中,途径江孜县**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日喀则市公安交警支队异地执法民警查获,并对被告人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两次,结果分别为:196mg/100ml;114mg/100,随后移交至江孜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西藏江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抽取血液样品备检,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多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22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各壹本;
2.书证有被告人多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三面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消毒液无酒精含量证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有《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玛曲珍
检察官助理:巴桑普尺
次旦央吉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由江孜县公安局车仁乡派出所执行;
2.公安卷宗2册,主要证据复印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江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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