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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豪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七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夏豪,男,200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捕前住三亚市**街**巷**菜馆**楼**房间。因本案于20194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415日经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16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谨文,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8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凌晨1 时30 分许,被告人夏豪从外面回到三亚市**街**巷**菜馆**楼**室宿舍内,当时被害人廖某某、杨某甲及舍友干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均在宿舍里。被告人夏豪回到宿舍后,躺在床上玩手机,此时被害人廖某某正在用手机播放音乐,声音比较大。夏豪很生气,叫廖某某把声音调小,廖某某问夏豪是否要睡觉,夏豪说就算不睡觉也要把手机音量调小,不要影响别人。廖某某便对夏豪说,你被饭店老板辞退了,不在饭店里上班还这么多要求。夏豪听后更生气,和廖某某激烈争吵起来。夏豪对廖某某说,你不是想单挑,过来啊。廖某某听后直接从夏豪右边的上铺跳下来并朝夏豪走过去,夏豪便从其黑色背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从床上起来,右手持刀直接捅向廖某某的腹部和胸部,当场将廖某某捅死。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造成上腔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杨某乙、杨某丙看到夏豪用刀捅廖某某后立即跑出宿舍,干某某还在其床上玩手机。此时被告人夏豪看到被害人杨某甲走过来,便质问杨某甲以前是否骂过自己,杨某甲没有说话。夏豪便用手里的刀直接捅向杨某甲的胸部和腹部,当场将被害人杨某甲捅死在干某某的床上,干某某看到后便从床上起来走出宿舍。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夏豪持刀捅死廖某某和杨某甲后,在宿舍里用手机拨打110 报警称自己杀人,要投案自首。公安民警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夏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干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豪因生活琐事,持刀对他人的胸部、腹部刺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手段十分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永锋

2019926

附:1.被告人夏豪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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