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25号
被告人夏某甲,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新村**公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7********,布依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市场旁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夏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与罗某甲自今年5月份以来,结伙或单独窜至龙岗区**街道、**街道及**街道等地,采取拉车门潜入车内手段,多次盗窃车主放在车内的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2时左右,夏某甲伙同罗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批发市场停车场处,按照事前分工,罗某甲望风,夏某甲潜入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的金杯面包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多元。
2、2020年5月15日2时30分左右,夏某甲伙同罗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村**号门口,按照事前分工,罗某甲望风,夏某甲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的比亚迪出租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8元。
3、2020年5月15日4时许,夏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村**号后面巷子,潜入被害人赖某甲停放此处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60元。
4、2020年7月24日5时左右,夏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街**号路边,潜入被害人赖某乙停放此处的黑色皇冠轿车内,但未盗得财物。
5、2020年7月24日5时左右,夏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街**号路边,潜入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宝骏面包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12元。
6、2020年6月20日2时30分左右,罗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社区**村**巷**号附近,潜入被害人夏某乙停放此处的白色索纳塔轿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900元。
7、2020年7月2日5时左右,罗某甲窜至深圳市**街道**村路边,潜入被害人庞某某停放此处的灰色东风风神轿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5元后被群众罗某甲发现并抓获。当日,罗某甲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监控截图、视频比对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证词;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夏某乙、庞某某、黄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罗某甲的供述;6、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罗某甲实施盗窃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罗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清龙
检察官助理 吴宝珍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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