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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下午,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协助重庆市公安局核查4.14制枪专案时,在遂宁市船山区**镇**村9社48被告人夏某某家里发现射钉枪一支,气枪一支、钢珠200余颗,射钉枪弹140颗。经鉴定,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类型的枪支,气枪不能确定是枪支。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经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光荣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1598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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