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40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镇**栋**室。2019年8月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8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指定我院管辖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栋**室,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毒品,并通过EMS快递由境外(美国)邮寄至国内。经查,涉案境外快递包裹内含黄色液体1瓶(重量为0.36克)。经鉴定,上述涉案黄色液体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证实公安机关在上址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夏某某处扣押涉案毒品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量笔录、检定证书,证实涉案毒品的称量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的检验情况。
4.快递单据照片、物流信息单,证实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的物流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收缴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夏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邮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6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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