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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崇州市**镇**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区**栋**单元**楼**号租住房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钱的冰毒。2020年8月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区**栋**单元**楼**号租住房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2020年8月5日19时30分,民警在该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夏某某、吸毒人员杨某某、周某某,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小瓶和2小袋,共计净重0.8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两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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