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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夏某某”,女性,198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重庆市**区,住重庆市**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下午,文某某通过微信向夏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夏某某,夏某某收到300元钱后从胡某某手中拿到300元冰毒包子,然后在武冈市迎春公寓门口将冰毒包子交与文某某,胡某某未收这300元毒资,作为夏某某的辛苦费。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夏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文某某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文某某、郭某某对夏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文某某微信交易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夏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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