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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夏**在新野县中医院门前道路处与刘**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调查后认定,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赔偿被告人夏**9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夏**为获得医疗保险金,在已获得第三方赔偿的情况下,向医院、医保报销办公室提供虚假情况,被告人夏**以自己摔倒,无第三方赔付人等虚假信息报销得到18051元保险金。案发后,被告人夏**于2020年7月31日退还诈骗金18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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