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8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道**号。201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8日、5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4月8日、6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4日、5月9日、7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始,被告人夏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私刻“过某群”、“刘某香”、“刘某”、“陈某”等多人的印章,再使用上述印章伪造假支票,并捏造他人借款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义信任后,多次使用上述假支票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分别在被害人刘某义位于佛山市顺德的住处及中山市东凤镇的公司向被害人刘某义质押借款,共骗得被害人刘某义本金人民币300余万元。2014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义归还10万元后逃回湖北老家,再向被害人刘某义归还人民币共4.6万元后失联。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硚口轨道交通六号线汉正街站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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