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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夏某某采取凌晨推车的方式在常宁市城区盗窃四起,盗窃价值合计6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常宁市东正街东风一巷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800元。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常宁市夏联菜市场附近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700元。

3、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常宁市南一环金马KTV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600元。

4、2020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常宁市人民医院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詹某某4000元、刘某某500元、廖某某1000元、何某某1000元,并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信息资料、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芸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察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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