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84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青年路通讯市场**号商铺,以购买手机为由要求被害人吕某某拿出多部手机进行挑选。夏某某在挑选手机时,趁被害人不备,将一部iphoneXs Max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633元)放入自己裤子口袋内,后借故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公司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赃物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手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具结书一份、光盘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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