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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现住都匀市**广场******号。曾于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都匀市**小区*单元*号的周某某家中过夜后将周某某的一部香槟色苹果8PIUS手机盗走。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80.00元。

2、2020年7月5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夏某某使用周某某的一部香槟色苹果8PIUS手机盗刷支付消费了都匀***酒店费用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单、备用金取用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都匀市**寄卖行票据、微信账单;户籍证明;公安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证人周某某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物品积极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帅燃

检察官助理:汪艳清

20201111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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