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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村***号。2003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饭店门口停车场附近,将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轿车车内一味牌鱼箱一个、佳钓尼牌鱼竿一根、鱼竿支架一根、水墨江南情鱼竿2根、咖玛鲤X精品鱼竿一根、开沃精工牌鱼竿2根、狂拉大板鲫老鬼鱼一包、红虫风暴鱼饵一包、金版野战蓝鲫(金版大野战)一包、速攻2#腥味版一包、一款不空军的饵料2包、太平洋牌鱼竿一根、化氏窝料红虫颗粒2包、老鬼鱼饵螺鲤2#一包、鱼漂13根、遮阳伞一把、第一现场牌行车记录仪一台、蛋糕卡一张盗走存放在家中自用。

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共价值6561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 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盗物品已追退失主,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证据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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