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在宏路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燃油车沿着清昌大道往宏路上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昌大道与福政路路口的红绿灯处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5mg/100ml,其驾驶的两轮燃油车具有机动车属性。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燃油车的相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结果单及相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片、情况说明等;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现场检测报告;
5. 勘验、指认笔录:行驶路线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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