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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县**乡**村非农村居民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国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0时15分,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醉酒驾驶一辆豫K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桥底路段时,被交警设岗查获,并对夏某某做了呼气测试,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交警将夏某某带往南城医院抽血院过程中,夏某某跳车逃跑。2019年7月24日,夏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5月13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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