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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夏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社区**楼**栋**室。2019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吸毒人员曹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阳阳”的人介绍,并通过“阳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夏某200元,在公某某**镇**巷**内找夏某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交易完后曹某某添加了夏某的微信。2019年7月23日11时,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夏某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并将200元用微信转账给夏某,夏某将200元毒资收下后未将毒品交付给曹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9年7月19日,吸毒人员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夏某,在夏某居住的楼下找其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第二天苏某某再次向夏某购买了400元的毒品,苏某某以前欠夏某400元钱未还,苏某某在7月20日16时11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夏某1000元。

3.2019年7月24日11时许,公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夏某押解出所,在其住所卧室内的电脑桌上查获麻果1.35克,冰毒0.73克,毒品共计2.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夏某卧室内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和苏某某的证言;4.检查、提取、扣押、称重、封存、辨认等笔录;5.电子视频资料;6.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7.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际宏

2019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夏某现羁押在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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