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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 ,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社区**街**号,系安徽**机床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本院依法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安徽**机床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授意该公司采购人员尹某某(另案处理)与中间人邰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并经邰某某介绍,让徐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徐某某通过其上游中间人介绍的**乙公司,为**机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6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2913,7152.73元(以下钱款均为人民币),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84,1722.37元。为此,**机床公司支付邰某某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和提成。为规避税务部门稽查,由邰某某提供资金,形成虚假贸易资金流,资金先转入**机床公司会计陶某某的个人账户或者**机床公司账户,之后由**机床公司账户转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将资金再转入徐某某个人账户,徐某某在扣除开票费用和个人提成后,将剩余资金回流至邰某某个人账户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授意尹某某,并经邰某某介绍,让徐某某通过其上游中间人介绍的**乙公司为**机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金额451,7805.6元,税款数额为65,6433.3元;

2、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授意尹某某,并经邰某某介绍,通过徐某某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为**机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价税合计金额2461,9347.13元,税款数额为418,5289.07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博望区税务局查询,**机床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在2016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中,转出进项税额656433.3元;于2018年12月27日在2018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中,转出进项税额4185289.07元。

2019年1月16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夏某某主动赶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对应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资料,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查询明细表、抵扣税务清单,定虚证明,夏某某提供的**机床公司接受**甲公司、**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同案犯尹某某提供**甲公司、**乙公司向**机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银行业务凭证,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政府申请,**机床公司获奖材料,夏某某病例诊断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裁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尹某某、邰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作为犯罪单位**机床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尹某某,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社区**街**号;

2.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全案证据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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