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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坤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 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国义安省昆光县**乡,身份证号码不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坤某某以介绍越南女子嫁人为由,分两批将越南籍女子“春”、“顶”和“艳”带至上蔡县**乡**村赵某甲家,坤某某让“春”、“顶”、“艳”以做被害人家媳妇为名,在男方家中居住一段时间后伺机逃跑,“春”“顶”逃跑,“艳”没逃,共骗取被害人家庭人民币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越南国大使馆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坤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婚嫁事实,骗取他人8.8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豪 张杰

2019年113

附:

    1.被告人坤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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