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圣自由,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楼。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盗窃罪、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自由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圣自由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匕首、绳梯、喷雾剂、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其暂住的台州市椒江区**小区**楼北间攀爬至楼下户内,利用持刀恐吓、威胁,胶带纸捆绑等控制户内的被害人孙某某、牛某某,逼问出手机开机及支付密码,从牛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500元至孙某某微信账户,再充入其本人游戏帐户,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将被告人圣自由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制作说明、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牛某某陈述;
4被告人圣自由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持刀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自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晨露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圣自由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卷。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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