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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远海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喻远海,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县**镇**村**庄组**号。1996年9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1998年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2006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2007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2011年2月因盗窃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处以七日的行政拘留;2013年3月因赌博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喻远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喻远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远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喻远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喻远海,听取了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喻远海至本区雄州街道朝天街100号千里之行足疗店,在被害人付某某为其进行按摩服务时,突然搂住被害人付某某脖颈,并趁被害人付某某挣扎之机,窃得被害人付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2331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喻远海至本区雄州街道旭光路271号鹏城足疗店,在被害人刘某某为其进行按摩服务时,突然搂住被害人刘某某脖颈,并趁被害人刘某某挣扎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喻远海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发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远海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远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远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向肖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喻远海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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