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道**号**庭**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谢泽娥,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5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汪某某走私毒品事实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卖家两次为他人购买毒品LSD(含有麦角二乙胺,俗称“邮票”)。汪某某明知该毒品从香港发货邮寄进入境内,仍收取购毒人员毒资转换成比特币支付卖家,并向卖家提供购毒人员境内地址使毒品LSD通过邮寄方式进入境内。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4日,汪某某收取被告人喻某某849元(人民币,下同)为其购买5张LSD。同日,汪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卖家,将毒资转换为比特币支付卖家并提供了喻某某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收货住址。卖家收款后于同月16日从香港邮寄5张LSD到喻某某提供的地址,喻某某于同月24日收到5张LSD,并于次日寄给汪某某1张LSD。
(2)同年10月13日,汪某某收取微信昵称为“DK”的人(另案处理)1550元为其购买10张LSD。同日,汪某某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联系卖家,将毒资转换为比特币支付卖家并提供了“DK”位于重庆市的收货地址。卖家收款后于同月14日从香港邮寄毒品到“DK”提供的地址。
2.喻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9月27日,喻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出售2张LSD给张某某。喻某某收款后于次日通过快递将2张LSD邮寄到佛山市南海区给张某某。张某某于同年10月2日收到2张LSD。
同年12月14日,喻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楼**房内被抓获;同月24日,汪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学院**期**有限公司被抓获,在汪某某的住处搜获9张LSD、大麻3.36克、甲基苯丙胺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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