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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2********,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现住平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07时30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女儿陈某某乘坐)沿平山县钢城路自南向北行驶到敬业料场北侧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96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款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娜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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