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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金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唐金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唐金某和黄某某从郴州市良田镇流窜至宜章县**路屠宰场内,黄某某负责实施盗窃,唐金某负责放哨,两人合伙将屠宰场一栋居民楼前的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宜章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金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鉴定:关于对欧某某被盗一辆铃木帅雅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金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实施故意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金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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