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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余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唐聋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岗**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3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诈骗于2014年6月2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荣子”、“荣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8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黑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广德县**乡**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于2011年1月1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街**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四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1月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被告人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2019年1月3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大”,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55********,汉族,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奇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镇**街道**号。被告人邓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2月2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六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4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余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励志小学北面的杂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垃圾填埋场东面的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建龙山庄南面的树林、广德县柏垫镇凤桥陵园西面的山洼里开设赌场三十余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每天组织多人分下午、夜晚两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至五十人不等,从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比例从庄家处抽头渔利,每场抽头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并安排许某某、王某某、余某在赌场上护赌,邓某某、吴某某望风,黄某某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

    2.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励志小学北面的杂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垃圾填埋场东面的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建龙山庄南面的树林开设赌场四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每天组织多人分下午、夜晚两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至五十人不等,从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比例从庄家处抽头渔利,每场抽头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并安排许某某、王某某、余某在赌场上护赌,邓某某、吴某某望风,黄某某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

    3.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励志小学北面的杂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垃圾填埋场东面的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建龙山庄南面的树林开设赌场三十余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每天组织多人分下午、夜晚两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至五十人不等,从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比例从庄家处抽头渔利,每场抽头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并安排许某某、王某某、余某在赌场上护赌,邓某某、吴某某望风,黄某某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

4.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励志小学北面的杂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垃圾填埋场东面的树林、广德县桃州镇建龙山庄南面的树林开设赌场五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每天组织多人分下午、夜晚两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至五十人不等,从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比例从庄家处抽头渔利,每场抽头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并安排吴某某望风,黄某某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开设赌场七十余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十五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获利约人民币两万余元;周某某获利约人民币两万余元;许某某获利约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余某参与护赌四十余场,获利约人民币八千余元;王某某参与护赌四十余场,获利约人民币六千余元;黄某某参与开场车七十余场,共获利约人民币五千余元;邓某某参与望风七十余场,共获利约人民币五千余元;吴某某参与望风三十余场,共获利约人民币三千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余某于2019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4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柏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持对讲机、应急灯、骰子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余某、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许某某、余某、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参与以汪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余某、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凤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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