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唐沫唏,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壮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镇**号,现住个旧市**路**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路**号,现住个旧市**小区**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两名被告人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沫唏、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沫唏以提供免费住宿、免费吸食毒品为条件,邀约被告人邢某某与自己共同贩卖毒品。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唐沫唏、邢某某二人在个旧市**小区楼下,以每颗20元人民币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0颗,净重1.8克;以每颗20元人民币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8颗,净重0.72克。
2020年1月6日下午,办案民警在两名被告人共同居住的个旧市**小区**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邢某某,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2.54克。
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唐沫唏于2020年1月17日14时许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毒品鉴定意见;
5.被告人唐沫唏、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沫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沫唏、邢某某二人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沫唏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沫唏、邢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装材料34页,光盘六碟,《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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