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涿鹿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将周某某停放在涿鹿县保岱镇茶坊村砖厂路口的一辆铃木牌红色三轮助力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2.2020年7月26日15时许,唐某甲将曹某乙停放在涿鹿县保岱镇茶房村骨灰堂附近地里的一辆金彭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准备将该车卖给全某某,因全某某向其索要发票证明,其便将该车停在了全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20年7月27日10时至11时许,唐某甲将唐某乙停放在涿鹿县栾庄乡唐家洼村北边地里田间路边的一辆凤凰牌黑色自行车偷走,骑行到上洪寺村东南路边时,将李某某一辆新大洲牌蓝色两轮电动车,唐某甲将自行车扔到路边,把两轮电动车骑走。后唐某甲沿田间路行使到养田庄村东北会战路路边时,将司某某停放着一辆大将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其把两轮电动车搁置路边,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某。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4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信;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全某某、曹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司某某、周某某、曹某乙、李某某、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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