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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025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其二轮摩托车窜至中江县**镇**村**组村民黄某某家,后用随身携带的缠有黑色胶布的铁錾子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黄某某家房屋内,盗走黄某某放于寝室中挎包内的300余元人民币及碗柜边的两个花钵,盗窃得手后便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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