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林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41********,瑶族,初中肄业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9年5月30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12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4月8日被江华县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甲以每株28元-35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下刘家塘村石塔井自然村朱某某、唐某丙、唐某丁和唐某戊四户人种植在该村新里塘尾山场的桉树。2020年1月初,被告人唐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与其儿子唐某乙用油锯将购买的桉树全部采伐,并将采伐的桉树截断成长2米的元木,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出售部分给广西木材商贩,得款5000多元。被告人唐某甲在运输出售剩余桉树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查获。经鉴定:唐某甲滥伐林木面积3.7宙,蓄积70立方米,材积42立方米。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唐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桉元木7.66立方米;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归案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华县沱江镇林业事务中心证明、沱江镇下刘家塘村民委员会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沱江镇万石洞村唐某甲滥伐林木案件移交函及林业行政处罚材料、关于对沱江镇下刘家塘村损毁林木核实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乙、朱某某、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7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746****。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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